“遠光狗”這個詞,或許有點粗俗,但相信能說出這樣詞的小伙伴們肯定在路上被遠光燈給“閃瞎”過,所以對于濫用遠光燈的司機深惡痛絕,給他們起了這樣一個專屬外號!
亂用燈光,或者說“不按規(guī)定使用燈光”,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,有時會引發(fā)嚴重的交通事故,尤其是在夜間亂用遠光燈!有數(shù)據(jù)統(tǒng)計顯示,夜間交通事故中,與濫用遠光燈有關的竟占30%—40%!
其實在學開車的時候,駕校教練都會告訴學員如何使用汽車燈光,可實際上路以后,很多人卻只懂得打開和關閉燈光,甚至有人連遠光燈、近光燈、霧燈都分不清,分不清的請看下圖或者請看汽車說明書
還有一些駕駛員覺著,開著遠光燈看的遠,視線清楚,既然有“這么好”的燈,為什么不讓開?憑什么反感我?
首先,我國交通法規(guī)規(guī)定:
◆在開啟路燈及其它照明條件較好的道路上行車,不應開啟遠光燈;
◆在窄路、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,應當使用近光燈;
◆夜間會車,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外改用近光燈;
◆在夜間沒有路燈、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、雨、雪、沙塵、冰雹等低能見度 情況下,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,不得使用遠光燈。
其次,咱們以對向的小伙伴的視角來看看被“遠光燈”直射是什么感受:
再來個實驗數(shù)據(jù):
在沒有路燈的情況下,兩輛相向行駛的汽車,如果其中一輛車開著遠光燈,那么:
兩車在相距30米時,另一輛的駕駛人才能大致判斷開著遠光燈車輛的車寬;
兩車在相距20米時,才能隱約看到開著遠光燈車輛旁邊站著的行人;
而兩車在相距10米時,才能較為確定地判斷車子旁邊有人,但人的輪廓不清晰;
只有在相距5米時,才能比較清楚地看到車旁行人的身體和動作。
而如果車輛只打開近光燈,那么在相同的照明條件下:
雙方在相距100米時,就能判斷出車寬,并能隱約看到車邊行人;
相距30米時,就能看到行人的輪廓;
相距10米時,就能看清行人的身體及動作。
今年開始,無錫交警會嚴查“不按規(guī)定使用燈光”交通違法行為,尤其是夜間行車濫用遠光燈的!
一個月的時間,無錫交警已通過多種方式查處“不按規(guī)定使用燈光”交通違法行為2684起,對于他們,將按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規(guī)定,處以罰100元記1分的處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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